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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享合约产品
之
《产品合约》
(适合以具有确定的本金、明确的收益率和期限的基础资产产品之收益权为基础所建立之收益分享合约产品业务)
产品名称:【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双诚宝”收益分享合约产品2015年第8期010号】,简称收益分享合约产品,或“产品”(具体分款单个销售产品代码以交易登记凭证载明为准)
产品序列代码(产品总代码):【SFH(ZGJH)(HXYJTZHH)2015008】(具体分款单个销售产品代码以交易登记凭证载明为准)
甲方:【汇祥银界(天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并向交易所提交《收益分享合约产品转让_之_挂牌交易业务申请书》之转让方/申请人(在本合约中称“甲方”)
乙方:【本产品受让方/投资者】提交(含通过网络方式通过支付宝/招财宝网站界面在线提交)《收益分享合约产品受让申请登记表》之投资受让方/申请人(在本合约中称“乙方”)(对自然人投资者而言,本产品适合经《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测试具备稳健型及以上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投资。)
鉴于,本合约甲方拟通过本合约将其所持有或具有合法处置权限的“基础资产”(有关该“基础资产”请见备查文件,下称“基础资产”文件)项下一定比例部分之收益权向乙方转让,而本合约乙方拟通过本合约投资受让甲方所持有或具有合法处置权限的该“基础资产”项下一定比例部分之收益权,为此,甲、乙双方(甲、乙双方合称“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双方在此一致确认:本合约即《产品合约》无需由当事方签署,即按本合约载明生效方式而对交易双方正式生效。
以下是《专门条款》之条款内容:
第1条投资受让额度及期限
1.1 根据本合约的约定,乙方兹此同意投资受让甲方转让的产品,投资受让产品额度、投资期限/存续期、产品收益率和所受让产品投资本金及收益之清算分配款项等,按乙方提交(含通过产品发售/认购渠道合作方网络在线提交)的《收益分享合约产品受让申请登记表(SFH)》规定执行。
1.2 双方一致同意:若某批次(期)产品缴款整体完成时间早于或晚于该批次产品预设存续起始日则最终应以该业务经办机构签注的该批次产品相应款项的登记公司银行监管账户收款日期为准,每提早或延后一个工作日均应加、减收益计算天数;若某批次产品提前终止清算分配或产品到期日下一工作日因故未能清算分配而延期清算分配,则每提前或延后一工作日均应减、加收益计算天数。发生以上情形的以交易所补充公告通知确认为准。
第2条关于收益率
2.1 甲方在“基础资产”文件项下的原有预期收益率按《产品简介表》中相应产品的约定收益率为准。
2.2 甲方依据本合约转让给乙方收益分享合约产品,即乙方依据本合约投资受让之收益分享合约产品,其投资收益率按《产品简介表》中相应产品的约定收益率为准,并且,机构投资者、自然人(个人)投资者,以乙方签署提交的《收益分享合约产品受让申请登记表(SFH)》中对应乙方决定投资产品之约定收益率为准。
2.3 一旦甲方在“基础资产”文件项下的原有预期收益全部实现,则乙方依据本合约所约定收益亦均会全部得以实现;而一旦甲方在“基础资产”文件项下的原有预期收益未能全部实现或全部未实现,则应依据产品业务规则由甲方按照约定价格(投资本金+约定收益-已支付的本金收益)回购乙方持有的收益分享合约产品,以保障约定收益实现。
第3条关于转让/投资受让之价款,关于后续管理费
3.1 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本合约项下转让/投资受让之价款金额(人民币)以乙方提交(含通过产品发售/认购渠道合作方网络在线提交)的《收益分享合约产品受让申请登记表(SFH)》中列明的金额为准,但若所申请转让/投资受让产品未全部成交则只以实际成交后的凭证上所列明的金额为准。
3.2 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前述价款为本合约项下的唯一价款。并且,当本合约生效后,本合约项下转让/投资受让之收益分享合约产品所对应“基础资产”合同等文件所载明相关事宜的全部应有责任仍按各该相关合同/协议等条款约定均归属甲方作为原合同当事方尽最大努力实现合理主张,而甲方不再为此向乙方另行计收任何费用。
第4条关于本合约项下直接相关之追索权
4.1 本合约项下直接相关之追索权类型:无追索权类型。投资者拥有产品到期后获得产品清算兑付的权利,该权利受法律保护。无追索权并不减损产品转让方产品到期兑付责任与义务,也不影响投资者基于产品的任何权利。
4.2 双方在此一致同意并确认:依据本合约,相关事项均应遵循《交易与登记结算细则》等业务规则(含相关业务表单)和《产品说明书》予以解决。
第5条违约责任
5.1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约规定义务,应按本合约承担违约责任。
5.2 甲方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以及本《产品合约》约定履行及时支付足额清偿投资本金及收益价款的义务,凡不能够在本产品《交易与登记结算细则》规定时间支付足额清偿投资本金及收益价款且不能按照约定价格回购的,构成转让方违约:
5.2.2 逾期支付足额清偿投资本金及收益价款期间,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托管银行/监管银行均可作出暂停违约转让方发售/转让产品的决定。
第6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约引起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任何争议,缔约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认为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均只能将相关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7条其它
7.1 本合同未载明之相关事宜应按《交易与结算细则》等业务规则文件相关条款执行;业务规则亦无规定的则应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和执行。持有产品的投资人因故丧失行为能力或故亡的情形下产品到期兑付资金款项仍应返还至原投资者名下账户;若其原有账户无法打入或提取资金款项则产品到期兑付资金款项应视情形依《民法通则》、《继承法》等规定由投资者一方的各相关当事人自行依法处置。
7.2 本合约由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办理挂牌转让事宜,由天津金融资产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产品注册、资料托管、交易登记、资金结算等事宜(若该产品系根据《合作协议之清分结算业务协议》之《补充协议》采用场外结算模式,则该产品到期兑付资金款项之资金结算应由甲方通过负责投资者认购投资产品时的第三方资金支付机构全权办理,天津金融资产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不负责办理。关于是否采用场外结算模式,请详见本期产品之《产品说明书》中《产品清偿结算相关事项说明表(表2)》有关规定与说明)。
7.3 双方同意《产品合约》无需由当事方签署,而当甲方经产品注册、签署并向交易所提交《收益分享合约产品转让_之_挂牌交易业务申请书》在交易所挂牌转让其产品,由乙方提交(含通过产品发售/认购渠道合作方网络在线提交)《收益分享合约产品受让申请登记表》并足额支付(含通过网络方式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站界面在线支付)产品转让价款,《产品合约》即对交易双方均正式生效。
7.4 对于预约机构投资者而言,其还需要与该业务资金托管银行签署有关书面协议确定相关事宜,但该协议事项不能影响本合约之效力。
7.5 本合约生效后,本合约的附件为本合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终止或解除本合约。
7.7 本合约生效后,通过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交易与登记结算细则》及《产品说明书》构成本合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8 本合约文本可由交易双方及相关各方在交易所官方网站www.tjfae.com下载(投资者若未能成功地从交易所网站下载本合约文本可通过交易所该业务电子邮件:dhduan @ tjfae.com联系索取),合约生效后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说明书》系【汇祥银界(天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关于收益分享合约产品(SFH(ZGJH) (HXYJTZHH)2015008010)之产品说明书》基础上所编制)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收益分享合约产品之风险提示:
鉴于收益分享合约产品主要风险对应于“基础资产”之相关风险,因而请详细查阅“基础资产”之风险提示,具体载明于收益分享合约产品挂牌交易项目的备查文件《收益分享合约产品说明书》(下称《产品说明书》)和《收益分享合约产品风险揭示书》(下称《风险揭示书》)等文件中。
本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提示:投资者须注意风险、审慎决策并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请投资者详细查阅相关风险提示信息。
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声明: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作为交易、登记与结算业务平台机构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并与渠道合作机构(若有该合作机构)共同提供业务平台和相关业务通道服务,并不对相关产品之到期投资本金与投资收益款项偿付承担责任。该等责任应由产品发售转让方承担;若有相关增信/担保机构则应按《产品说明书》披露承担相关责任。投资者须注意风险、审慎决策并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本产品到期时投资清偿分配的资金来源保障/清偿保障措施:
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函对该产品的到期偿付资金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投资者认购该产品即视为同意和接受担保函所约定内容。
产品简介表(表1):
收益分享合约产品: |
√到期可回购式 /□期内可回购式 / □不可回购式 |
||||||
□第一手认购后可再交易式 /√不可再交易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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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代码 |
起购点 (元) |
预设 存续期 |
预计 发售 时间 |
本产品约定 收益率(年化) |
产品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 清偿分配时间 (回购除外) |
回购 收益率 (年化) |
|
产品分批次/ 分期代码 |
|||||||
SFH(ZGJH) (HXYJTZHH) 2015008010 |
10000 |
【2015年5月29日】~ 【2015年11月10日】 |
【2015.5.26】 ~ 【2015.5.28】 |
【7.0】% |
产品到期日之次日一次清偿分配 |
【7.0】% |
|
/ |
|||||||
/ |
|||||||
合计 |
【】 ~ 【】 |
/ |
|||||
备注:1、每一号销售的产品,都限制在不超过150个投资人范围以内。 2、若某批次产品缴款整体完成时间早于或晚于该批次产品预设存续起始日则最终应以该业务经办机构签注的该批次产品相应款项登记公司银行监管账户收款日期为准,每提早或延后一工作日均应加、减收益计算天数;若某批次产品提前终止清算分配或产品到期后因故延期清算分配,则每提前或延后一工作日均应减、加收益计算天数。发生以上情形的以交易所补充公告通知确认为准。 3、“约定收益率(年化)”为产品到期时约定可取得的收益为基础并按每一整年度折合计算表示的收益率。认购期间的认购资金不享受活期存款收益,产品到期日当日不计息。 4、产品转让与受让结束日:即本产品预计发售时间最后一日 5、产品起息日:产品转让与受让结束日之次一工作日,即本产品预设存续期首日 6、产品到期日/计息截止日:即本产品预设存续期最后一日 7、产品到期偿付日:产品到期日之次一工作日,即产品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清偿分配日 8、投资本金:本产品投资人根据《收益分享合约产品受让申请登记表》所支付的产品转让价款 9、投资收益/收益价款/预期收益/约定收益:投资本金×约定收益率×存续期/365 |
产品清偿结算相关事项说明表(表2):
偿付顺序 |
甲方在“基础资产”合同等文件中的原有预期收益未能全部实现或全部未实现,则依据产品业务规则扣收服务资费后,乙方依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收益按下述第( B )种方式计算: |
|
□×A种方式: |
转让全部产品和全部收益。该方式下,全部归属乙方。 |
|
□√B 种方式: |
转让部分产品和部分收益。该方式下,优先按乙方约定收益率计算并优先向乙方支付,只有当乙方收益全部满足后其余收益才归属甲方。 |
|
□×C 种方式: |
转让全部产品和部分收益。该方式下,优先按乙方约定收益率计算并优先向乙方支付,只有当乙方收益全部满足后其余收益才归属甲方。 |
|
□×D 种方式: |
转让部分产品和相应的全部收益。该方式下,优先按乙方约定收益率计算并优先向乙方支付,只有当乙方收益全部满足后其余收益才归属甲方。 |
|
结算模式 |
□× 资金场内结算模式(适用《清分结算业务协议》) |
|
□√ 资金场外结算模式(适用《清分结算业务协议》之《补充协议》) |
||
偿付方式:各期产品的各期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清偿分配时间与对应“基础资产”产品的投资本金及/或投资收益清偿分配款项预定给付到账时间对应,并应于所对应“基础资产”产品的清偿分配款项依约给付到账当日将投资者应得投资与收益款结转至投资者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如支付宝)开立的账户内。 |
||
资金结算:产品到期清偿分配前,转让方负责向登记结算机构提供清偿分配方案/报告。登记结算机构按转让方提供的清偿分配方案/报告清分计算后,应将清算分配数据传送/通知至资金账户监管银行(及/或办理该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并由该银行执行清偿分配资金的划付。 关于采用资金场外结算模式的特别说明:1、若该产品系根据《清分结算业务协议》之《补充协议》采用场外结算模式,则该产品到期兑付资金款项之资金结算应由产品发售转让方(即《产品合约》中的甲方)通过负责投资者认购投资产品时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如支付宝)全权办理,天津金融资产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不负责办理结算。2、根据《清分结算业务协议》之《补充协议》采用场外结算模式的,仅限于“中投保作为产品担保方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享合约产品、信托资产计划收益分享合约等单期产品拟发售转让产品资金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产品”业务。 |
产品所对应“基础资产”要素表(表3):
([基础资产名称]等项在具体产品业务中应依据基础资产实际名称等项准确填写)
基础资产名称 |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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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资产建立机构 |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管理及负责申请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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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祥银界(天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持有并具有合法处置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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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款人 |
“万家金晖5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各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对应用款人。 |
|||
基础资产合同期限 |
本期产品对应基础资产期限范围为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11月2日 |
|||
基础资产收益率说明 |
按《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无特别说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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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资产投资资金运用简介 |
按“万家金晖5号资产管理计划”文件规定并由资产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进行的投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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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资产项下资金约定放款日 |
2015年4月30日已放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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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资产放款规模 |
本期产品对应基础资产合同项下已放款规模为5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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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提前终止合同 |
该项按监管部门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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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转让 |
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无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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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资产项下资金偿还方式 |
按《“万家资产管理计划”文件万家金晖5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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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资产合同生效及履行状况 |
是否已签订 |
□√ 是 |
□否 |
□不适用 |
是否已生效 |
□√ 是 |
□否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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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开始履行 |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是否进入回款期 |
□是 |
□否 |
□√ 不适用※ |
|
若已,回款正常否 |
□是 |
□否 |
□√ 不适用※ |
|
合同是否存在争议 |
□是 |
□否 |
□√ 不适用※ |
|
若有,终审裁决否 |
□是 |
□否 |
□√ 不适用※ |
|
说明事项: |
同一期产品之基础资产对应多笔投资活动,不适用统一描述的以“※”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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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资产文件清单: 一、相关合同目录 二、合同备查文件目录 三、建立、履行合同之凭证清单(含租赁物购买资金交割银行凭证、以往各期租金收取银行凭证) 四、基础资产项目申请与批复文件目录 |
第一部分:相关合同目录 1、《“万家资产管理计划”文件万家金晖5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
产品说明书
目录
一、关于《第一章产品介绍》. 4
二、关于《第二章关于产品转让》. 6
三、关于《第三章转让方基本情况,关于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 8
四、关于《第四章“基础资产”构成、资金运用及担保/增信/保障措施》. 9
五、关于《第五章关于产品及其投资的风险提示及说明》. 10
产品说明书
内容
一、关于《第一章产品介绍》第1 关于产品名称、代码和相关说明
1.1 产品定义名称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双诚宝”2015年第8期收益分享合约产品,简称“合约产品”,或“产品”。
1.2 产品序列代码(产品总代码)
1.2.1 代码示例:“SFH(ZGJH) (HXYJTZHH)201500N00n”
表示:收益分享合约产品(ZGJH) (HXYJTZHH)2015年第N期第n支单个产品。下同。
1.3 产品分批次/分期代码(具体产品代码)
1.3.1 产品分批次/分期代码(具体产品代码)示例
“SFH(ZGJH) (HXYJTZHH)2015年第N期”
1.4 分款单个销售产品代码(分款销售产品代码)
1.4.1 单个销售产品代码示例
一般表示为:“SFH(ZGJH) (HXYJTZHH)201500N00n”
若有因技术安排原因区分A、B款产品情形(分款销售产品代码),则可按以下方法表示(否则无需后缀“-A(00n”或“-B(00n”):
“SFH(ZGJH) (HXYJTZHH)201500N00n-A(00n)”、
“SFH(ZGJH) (HXYJTZHH)2015000N00n-B(00n)”。
分款A或B的产品区别主要体现在具体发售起始时间和成交时间不同,进而分款A或B、N款的产品的存续时间不同。
1.4.2 关于某一分款单个销售产品的上转让和受让相关说明
每一个单个销售的产品,都限制在不超过150个投资人范围以内。每一分款单个销售产品/子产品规模限定为150万元规模。
第2 产品相关表格
2.1 产品简介表(表1):请见本《产品说明书》目录前对应表格。
2.2 产品清偿结算相关事项说明表(表2):请见本《产品说明书》目录前对应表格。
2.3 产品为属于满足关于偿付保障性基本要求的下列第( )、第( )、第( )、第(4)、第( )种类型的产品:
□ (1)由金融机构(含交易所确定的范围内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符合交易所不时调整的相关标准的商业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下同)提供流动性支持、担保或增信,相关措施可覆盖产品到期偿付本息全额的投资合约类型创新金融产品。
□(2)由金融机构提供可覆盖产品到期偿付本息全额的流动性支持、担保或增信,并由产品管理人提供回购的投资合约类型创新金融产品。
□(3)由金融机构提供远期收购承诺,收购资金可覆盖产品到期偿付本息全额的投资合约类型创新金融产品。
□√(4)由担保公司(含交易所确定的范围内的全国性融资担保机构,下同)负责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可覆盖产品到期偿付本息全额资金款项(含产品回购所需资金、产品赎回所需资金)的投资合约类型创新金融产品。
□(5)由保险公司对于产品到期偿付本息全额给与投保的投资合约类型创新金融产品。
本产品担保机构名称/增信机构名称等及其具体偿付保障类型的描述,载明于本说明书后面相关部分。请投资者详细查阅。
第3 本产品到期时投资与收益清偿分配的资金来源、投资与收益清偿保障、资金路径及其监管方式简介;产品提前回购价款资金来源和支付保证
3.1 本产品到期时投资与收益清偿分配的资金来源
本产品到期时清偿分配的资金来源于本产品所对应“基础资产”清偿分配的资金,即对于“万家金晖5号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基础资产”投资与收益清偿分配收入的合理预期。各期产品的各期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清偿分配时间与对应“基础资产”产品的投资本金及/或投资收益清偿分配款项预定给付到账时间对应,并且一般应于所对应“基础资产”产品的清偿分配款项依约给付到账当日或次日将投资者应得投资与收益款结转至投资者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的账户内。
3.2 本产品到期时投资与收益清偿分配的资金来源保障/间接式清偿保障
在产品的收益资金来源金额或来源时间出现缺口时,由转让方按照约定价格回购投资者持有的产品,[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函对转让方到期支付回购价款的义务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回购价款的计算公式为:投资本金+约定收益(即:投资本金×约定收益率×存续期/365)-已支付的本金收益。
关于产品投资本金及收益偿付资金来源事项说明:
(1)来源于相应基础资产收益的情况。
(2)来源于基础资产转让方其它业务收入的情况。
(3)对于一旦发生的回购价款资金来源金额或资金来源时间缺口部分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函对到期回购价款资金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以上第(3)项即为本产品担保机构名称/增信机构名称等及其具体偿付保障类型之描述。对于采用资金场外结算模式的产品,担保函备存于投资者认购投资产品时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请投资者详细阅读。
3.3 本产品之交易类型
本产品之交易类型为“转让方之‘基础资产’收益权部分/比例转让型——无追索权-交易后托管式”。
3.4 产品的交易、回购分类:
3.4.1 本产品说明书项下的产品为:√/到期可回购式 /□期内可回购式 /□ 不可回购式。
(1) 到期可回购式:对于到期可回购式产品,在产品说明书及/或《收益分享合约产品简介表》中标明“到期可回购式”(例如:收益分享合约产品(到期可回购式))。产品到期可回购式属于技术型回购,于产品存续期限内不可回购,系由于转让方财务技术安排等需要于产品到期处理时所采用的回购处理模式;其它技术型回购,可由于例如来自产品对应基础资产方面或其它原因引致或可能引致影响用于产品本金和投资收益第一还款资金来源正常到位时间或金额等情形下产品到期时或提前清算偿付产品本金和投资收益所采用的回购处理模式,或由于转让方财务技术安排等需要所采用的回购处理模式。
(2) 期内可回购式:对于期内可回购式产品,在产品说明书及/或《收益分享合约产品简介表》中标明“可回购式”或“期内可回购式”(例如:收益分享合约产品(期内可回购式),或收益分享合约产品(可回购式))。投资者可在产品说明书规定期间内按产品说明书中确定的回购价格/回购产品收益率要求转让方办理产品回购。该回购属于可缩期型回购交易模式。
(3) 不可回购式:在产品说明书及/或《收益分享合约产品简介表》中标明“不可回购式”或未标明“可回购式”、“期内可回购式”。对于不可回购式产品,在产品存续期间不办理产品回购。
3.4.2 本产品说明书项下的产品为:□第一手认购后可再交易式 /√ 不可再交易式。
(1)第一手认购后可再交易式产品:在产品说明书及/或《收益分享合约产品简介表》中标明“第一手认购后可再交易式”。
(2)不可再交易式:在产品说明书及/或《收益分享合约产品简介表》标明“不可再交易式”或未标明“可再交易”。对于不可再交易式产品,在产品存续期间不办理产品再交易。凡交易所以外任何环境或情形下办理再次转让或收购的均不构成交易所交易品种转让。
二、关于《第二章关于产品转让》
第4 本次转让的基本情况
4.1 关于合约
本次转让产品为“合约式”产品。《产品合约》规定交易条件和交易内容。
4.1.1 合约构成及其生效方式
收益分享合约产品之合约即《产品合约》无需由当事方签署,当产品转让方经产品注册、提交《收益分享合约产品转让_之_挂牌交易业务申请书》在交易所挂牌转让其产品,由投资者提交(含通过产品发售/认购渠道合作方网络在线提交)《收益分享合约产品受让申请登记表》并足额支付(含通过网络方式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站界面在线支付)产品转让价款(包括投资者通过产品发售/认购渠道合作方网络在线办理),《产品合约》即对交易双方均正式生效。
4.1.2 合约主要条款
请见《产品合约》。
4.2 投资者适合性及相关事项要求
本产品将在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转让,向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会员和注册投资者定向转让。
适合投资者类型:产品适合投资者类型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稳健型】及以上风险承受能力类型的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包括:
(1) 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拥有雄厚的投资实力和投资意愿、符合收益分享合约产品受让条件且已申请并经核准成为交易所交易会员/注册投资者的机构。
(2) 自然人合格投资者。 一般应为《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测试结果适合投资收益分享合约产品的自然人合格投资者(对于自然人(个人)投资者而言,本产品适合经《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测试具备《产品说明书》等文件中预定的该产品风险承受能力的自然人投资者投资),且应为交易所注册投资者(交易所可根据产品具体情况限制自然人投资者参与投资业务,亦可确定自然人合格投资者参与投资产品的人数、最低投资额和自然人参与投资总规模等);《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测试由自然人投资者在交易本产品的交易系统上自行进行测试,系统自动给出测试结果,由自然人投资者自行决策购买或放弃购买,若经《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测试没有达到《产品说明书》等文件中预定的该产品风险承受能力的自然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本产品,不能以此要求本产品其余各参与方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2.2 投资者测评及其义务
本产品适合机构投资者、风险评估结果为【稳健型】及以上风险承受能力的自然人投资者。
4.2.3 购买本期收益分享合约产品的投资者被视为其承诺并接受
本产品说明书对本期产品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4.2.4 投资者数量限制
机构投资者与自然人投资者合计不超过150人。
4.3 产品风险承担
该收益分享合约产品的市场公允投资价值和风险应当由摘牌投资者或潜在摘牌投资者(或其委托的专业中介机构)独立进行调查及判断,享有由此投资产生的收益,同时承担投资风险。
4.4 产品基本管理责任
4.4.1 产品存续期间基本管理责任:按《交易与登记结算细则》、《产品合约》相关规定执行。由产品首次发售的转让方进行产品后续管理。
4.4.2 产品到期清偿责任:产品转让交易完成后投资者将继续委托转让方进行产品后续管理、负责产品到期向投资者清偿分配。
4.5 投资者选定转让产品、确认转让产品内容
4.6 收益率区分设置
请见《产品简介表》。
4.7 产品存续起始日的最终确定及调整事项
4.7.1 清算分配当日不计息,产品到期时清算分配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计息。
4.8 清偿分配方式
本产品到期时按每一投资者成交确认文件及登记凭证所载明的具体投资受让规模和该业务相关表格中规定时间和方式清算分配。
4.9 税务事项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产品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10 本收益分享合约产品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产品合约的存在、有效性、解释、履行及与本产品有关的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国法律。对因履行或解释本产品说明书而发生的争议、或其他与本产品说明书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后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只能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三、关于《第三章转让方基本情况,关于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第5 转让方概况、偿付保障提供方性质和保障方式
5.1 转让方目前基本状况
名称:汇祥银界(天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地址: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203室-077
电话:010-68060416
传真:010-68060816
登记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房地产业、工业、商业、农业、旅游业、文化影视业进行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是否有效存续:是,为依法设立和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5.2 关于产品偿付保障提供方性质和保障方式
(1) 偿付保障方为(以下面在方括号后打勾选项“□√”的为准,可复选):
□ 金融机构;□ 转让方;□ 保险机构;
□ 3A级信誉企业;√ 融资性担保机构;
(2) 所提供偿付保障方式为(以下面在方括号后打勾选项“√”的为准,可复选):
□ (1)由金融机构(含交易所确定的范围内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符合交易所不时调整的相关标准的商业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下同)提供流动性支持、担保或增信,相关措施可覆盖产品到期偿付本息全额的投资合约类型创新金融产品。
□ (2)由金融机构提供可覆盖产品到期偿付本息全额的流动性支持、担保或增信,并由产品管理人提供回购的投资合约类型创新金融产品。
□ (3)由金融机构提供远期收购承诺,收购资金可覆盖产品到期偿付本息全额的投资合约类型创新金融产品。
√(4)由担保公司(含交易所确定的范围内的全国性融资担保机构,下同)负责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可覆盖产品到期偿付本息全额资金款项(含产品回购所需资金、产品赎回所需资金)的投资合约类型创新金融产品。
□ (5)由保险公司对于产品到期偿付本息全额给与投保的投资合约类型创新金融产品。
(3) 所提担保文件形式为(以下面在方括号后打勾选项“√”的为准,可复选):
√出具保函给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由相关方签订担保协议文件、增信协议文件等,并备案于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 其它具体形式为:[]
5.3 关于产品第一偿债资金来源
本产品所对应“基础资产”合同文件项下的权益由融资方/资金使用人承担到期清偿义务,可覆盖本产品中的约定权益。
第6 本收益分享合约产品转让的有关市场机构
6.1 交易所
名称: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二层东侧
电话:022-58835660
传真:022-58835622
6.2 登记结算公司
名称:天津金融资产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二层西侧
电话:022-58835678
传真:022-58855638
6.3 银行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C座F1层
电话:010-66270951
传真:010-66270771
6.4 业务合作经办机构
第三方支付机构
名称: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18F
电话:057126888888
传真:0571-88157868
6.5 业务合作经办机构
信息技术服务商
名称:上海招财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207号13号楼413室
电话:02161686888
传真:【0571-88155188-19828】
四、关于《第四章“基础资产”构成》第7 “基础资产”构成
“基础资产”构成基本说明事项一、基础资产类型:请见本《产品说明书》目录前对应表格——产品所对应“基础资产”要素表(表3)。
关于特别说明事项(请见下述选项中填写√项目):
□无特别说明事项。
√特别说明事项如下:
备案情况:“万家金晖5号资产管理计划”已备案。
“基础资产”构成基本说明事项二、基础资产要素:请见本《产品说明书》目录前对应表格——产品所对应“基础资产”要素表(表3)。
关于特别说明事项(请见下述选项中填写□√项目):
□√无特别说明事项。
□特别说明事项如下:
五、关于《第五章关于产品及其投资的风险提示及说明》风险主要集中于:1、宏观经济风险;2、政策风险;3、转让方经营风险;4、转让方履行偿付义务风险;5、债务人对“基础资产”偿付能力下降的风险;6、流动性风险;7、技术风险;8、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9、其他风险。
以下是具体提示
下文总结了“收益分享合约产品”及其投资中可能存在的部分风险,每一种风险都可能对部分或全部“收益分享合约产品”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产品时,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本提示并不能揭示从事交易的全部风险及市场的全部情形,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通过本《产品说明书》及相关备查文件、《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收益分享合约产品”交易与登记结算细则》及相关公告等,并广泛地从“基础资产”资金投资涉及行业、金融市场基本状况、利率变化趋势等方面,了解拟投资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投资者本人的投资目标、投资期限、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状况等谨慎决策。
1、宏观经济风险
由于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周边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市场的波动,从而导致产品价格变化。该项风险出现时依据产品业务规则及相应担保文件由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以保障约定收益实现。
2、政策风险
有关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导致产品价格变化。该项风险出现时依据产品业务规则及相应担保文件由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以保障约定收益实现。
3、转让方经营风险
该方面存在一定风险。但该方面风险由于产品中采取的投资者资金支付路径、“基础资产收益权”兑现相关的流动性保障支持措施等方式基本可以将转让方经营风险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影响消除或充分减小。并且,该项风险出现时依据产品业务规则及相应担保文件由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以保障约定收益实现。
4、转让方履行偿付义务风险
该方面存在一定风险。但该方面风险由于产品中采取的投资者资金支付路径、“基础资产收益权”兑现相关的流动性保障支持措施等方式基本可以将转让方履行偿付义务风险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影响消除或充分减小。并且,该项风险出现时依据产品业务规则及相应担保文件由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以保障约定收益实现。
5、债务人对“基础资产”偿付能力下降的风险
该方面存在一定风险。但该方面风险由于产品中采取的投资者资金支付路径、“基础资产收益权”兑现相关的流动性保障支持措施等方式基本可以将债务人对“基础资产”偿付能力下降风险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影响消除或充分减小。并且,该项风险出现时依据产品业务规则及相应担保文件由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以保障约定收益实现。
6、流动性风险
该产品一旦在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会员间私募方式进行挂牌转让后,投资者所持有的产品将不再具有交易流动性,只能待产品到期后获得清偿分配资金。
7、技术风险
由于交易及行情揭示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
8、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诸如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的瘫痪;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可能使投资者的交易无法正常进行,从而导致投资收益的损失。
9、其他风险
(1)由于投资者密码失密、操作不当、投资决策失误等原因可能会使投资者发生亏损,该损失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在投资者进行交易中他人给予投资者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投资者发生亏损的可能。
(2)网上交易、热键操作完毕,未及时退出,他人进行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其中网上交易未及时退出还可能遭遇黑客攻击,从而造成损失。
(3)委托他人代理产品交易,且不时常关注帐户变化,致使他人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
以上并不能揭示从事交易的全部风险及市场的全部情形。投资者在做出交易决策前,应通过金交所公布的信息及其他相关公告了解拟交易资产权益等相关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交易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状况等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全部风险。
收益分享合约产品风险揭示书
收益分享合约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尊敬的客户:
本收益分享合约产品(即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双诚宝”2015年第8期010号收益分享合约产品)项下投资活动具有一定投资风险。客户(“投资者”)投资本收益分享合约产品,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下称“本交易所”)并不对收益分享合约产品本金及投资收益作出任何承诺。在您选择购买本收益分享合约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在购买收益分享合约产品前,请您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确保自己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面临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 收益分享合约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等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 收益分享合约产品。
二、本交易所对本收益分享合约产品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在发生最不利的情况下(可能但不一定发生),投资者可能无法取得收益分享合约产品收益,并可能面临损失收益分享合约产品本金的风险。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客户投资本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信用风险: 收益分享合约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本收益分享合约产品转让方将根据约定投资于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双诚宝”2015年第8期收益分享合约产品”,如果该产品基础资产投资项目的债务人、交易对手等发生违约,信用状况恶化等,客户将面临投资的本金和收益损失的风险。该项风险出现时依据产品业务规则及相应担保文件由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以保障约定收益实现。
2、可回购式产品的回购违约风险、第一手可再交易式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对于可回购式收益分享合约产品,不能完全排除因转让方资金紧张而不能及时足额支付回购资金从而导致回购不能实际进行的违约风险;对于第一手可再交易式收益分享合约产品,如果未能有其他投资者受让产品,有,则会形成再交易流动性风险。产品首次发售挂牌转让期内若提前足额转让,则产品存续期相应增加;若未能足额转让,则挂牌期限延长不超过五个交易日,产品存续期相应减少。该项风险本产品不适用。
3、法律与政策风险:国家监管政策、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将会影响本收益分享合约产品的正常运行,甚至导致本 收益分享合约产品本金和收益发生损失。该项风险出现时依据产品业务规则及相应担保文件由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以保障约定收益实现。
4、延期支付风险:指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导致收益分享合约产品基础资产不能及时变现而造成收益分享合约产品不能按时分配, 收益分享合约产品期限将相应延长,从而导致本收益分享合约产品部分本金及收益的延期支付。该项风险出现时依据产品业务规则及相应担保文件由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以保障约定收益实现。
5、早偿风险: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影响产品正常运作时、本收益分享合约产品的投资资产等不能成立或者提前终止、或者司法机关要求、或发生其他本收益分享合约产品转让方或本交易所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收益分享合约产品等情况,本收益分享合约产品转让方或本交易所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本 收益分享合约产品),投资者可能无法实现期初约定的全部收益,并将面临再投资机会风险。
6、信息传递风险:本交易所按照有关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发布收益分享合约产品的信息。客户应根据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主动、及时登陆本交易所网站(http://www.tjfae.com)获取相关信息。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如投资者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但未及时告知本交易所的,致使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7、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因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可能致使收益分享合约产品面临损失的任何风险。
三、根据转让方评估,本收益分享合约产品适合具备稳健型及以上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投资,请您在完成风险测评后作出投资选择。
四、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示例:若收益分享合约产品运作期间,该 收益分享合约产品投资标的出现风险,则客户可能无法获得约定的收益率,甚至客户的投资本金将遭受损失,在最不利的极端情况下,客户可能损失全部本金。该项风险出现时依据产品业务规则由转让人按照约定价格回购并依据相应担保文件由担保人对回购价款的支付履行担保义务以保障约定收益实现。
收益分享合约产品运作结束时,若该款 收益分享合约产品投资标的发生市场风险,则客户所获实际投资收益将低于约定的期末收益,最小收益水平为0,具体金额为:100,000×0%×364/365=0(元),假定 收益分享合约产品的实际投资运作天数为364天。
收益分享合约产品运作期间,若投资标的发生信用风险,则客户的投资本金将遭受损失,在最不利的极端情况下,客户可能损失全部本金。该项风险出现时依据产品业务规则及相应担保文件由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以保障相关本金与相关收益实现。
风险揭示方: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收益分享合约产品受让申请登记表(SFH)
(适用于自然人参加受让2015年第8期收益分享合约产品)
产品名称: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双诚宝”收益分享合约产品2015年第8期010号
产品代码: SFH(ZGJH)(HXYJTZHH)2015008010
意向投资者: 联系方式(手机):
致: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贵交易所)
本意向投资者现确认已知晓前列挂牌项目的所有内容和交易条件、投资风险,愿意参与交易所会员间投资交易活动(本 收益分享合约产品最低受让起点为人民币壹万元,受让规模增加额须为壹万元的整数倍)。
收益分享合约产品 : |
□√到期可回购式 / □期内可回购式)/ □ 不可回购式 |
□第一手认购后可再交易式 / □√不可再交易式 |
|
投资者类型:□√自然人(个人);拟受让/认购《产品简介表》中产品、规模为: |
|
产品 |
金额 |
SFH(ZGJH)(HXYJTZHH)2015008010 |
(大写)元整; (小写)元。 |
本意向投资者承诺:已阅读并同意以交易所拟定的《产品合约》作为本“收益分享合约产品”交易双方的合同约定。以上产品的即《产品合约》无需由当事方签署,而当产品转让方经产品注册、提交《”收益分享合约产品”转让_之_挂牌交易业务申请书(SFH)》在交易所挂牌转让其产品,由投资受让方提交(含通过产品发售/认购渠道合作方网络在线提交)《收益分享合约产品受让申请登记表(SFH)》并足额支付(含通过网络方式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站界面在线支付)产品转让价款,《产品合约》即对交易双方均正式生效。
本意向投资者承诺并保证:本意向投资者将积极参与前列挂牌项目交易活动,将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及贵交易所关于收益分享合约产品挂牌转让业务的全部相关规定;就该申请及所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保证以自有合法资金参加投资受让,并愿就参与前列挂牌项目的交易活动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相关责任。
本申请人在此申明,本申请人已经过《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测试并符合关于“本产品适合具备【稳健型】及以上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投资”的相关要求。本申请人系在知晓风险测评重要性后自主作出的投资选择。若发生相关风险与提供本次产品发售转让平台及通道等相关服务的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无关。
现向贵交易所申请,请予办理意向投资者申请的审核与登记手续。
提交以上申请的意向投资者/申请人: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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