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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协议
协议编号:
借出人:
身份证号码:
投资申请号:
借入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借款申请号:
推荐机构:
组织机构代码:
经上海招财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财宝”)的撮合,借出人同意向借入人提供借款,借入人同意向借出人借款。经各方协商一致,现就上述借款事宜订立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定义
除非缔约方另有约定,本协议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1 招财宝平台:指由招财宝开发并运营的,向借出人和借入人提供投融资信息发布与管理、投融资交易管理、交易资金结算(由支付机构提供)等服务的金融信息中介服务平台。
1.2 借出人:指经招财宝撮合,向在招财宝平台发布融资需求的借入人提供借款的自然人。
1.3 借入人:指直接或间接在招财宝平台发布融资需求、并在满足本协议约定条件时获得借款的自然人或法人。
1.4 推荐机构:指负责对借入人身份及资质进行审核,并受借入人委托在招财宝平台发布融资需求,受借出人委托申请还款保障,并承担本协议项下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机构。
1.5 支付机构:指为招财宝平台用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等服务的机构。本协议项下提供前述服务的机构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
1.6 支付宝账户:指借出人和借入人向支付宝申请注册的,且通过支付宝身份验证后取得的可供使用支付宝服务的支付账户。
1.7 借款总额:是指借入人直接或间接在招财宝平台发布借款需求时所设定的所有借款金额。借款总额以招财宝平台具体展示及记录为准。
1.8 筹集期:是指借入人直接或间接在招财宝平台发布借款需求时所设定的筹资期限。该期限以招财宝平台具体展示及记录为准。
1.9 指定账户:与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相关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账户和银行结算账户两类账户类型。当借出人选择余额宝进行付款情形下,该指定账户还包括借出人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直销自助式前台服务协议》及相关协议中约定的账户。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指定账户类型由招财宝或支付宝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1.10 服务费:指借入人使用招财宝平台服务而向招财宝支付的费用。
1.11 合同签订地:上海市黄浦区。
二、借款基本信息
借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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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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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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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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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息日)至 (借款结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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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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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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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率 ,根据实际借款天数按日计息(日利率为年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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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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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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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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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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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还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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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为借款结束日或每月还款日,如借款结束日或每月还款日为非工作日的,顺延至借款结束日或每月还款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14:00点。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一般为到期还款日或每月还款日后3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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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入人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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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金额的 ,若服务费金额不足一分钱的将按一分钱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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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方权利义务
3.1 借出人的权利义务
3.1.1 借出人承诺向支付宝及招财宝提供的信息及时、合法、真实、有效,用于出借的资金来源合法且符合招财宝的要求。
3.1.2
借出人同意以网络页面点击确认的方式签订本协议,并不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即便在签订时本协议并没有借入人的信息、第二条及第五条的相关信息、签订日期信息等。借出人同意以前述方式签订本协议后即视为不可撤销及变更地授权招财宝平台根据最终撮合结果自主生成前述信息,且未经招财宝及借入人的同意,借出人不得否认本协议项下债权债务关系或以任何方式撤回、撤销本协议。
3.1.3 借出人理解并同意,借款金额从借出人的指定账户划转之日起至起息日(不含)的这段期间内不产生任何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借出人有权从借入人处获得借款期间内基于借款金额的约定利息收益。
3.1.4 借出人同意并授权支付宝根据本协议约定从其指定账户中划转借款金额至借入人的指定账户(含推荐机构的指定账户,推荐机构应确保获得借入人充分授权,下同)以履行放款义务。借出人应确保在划转之时其指定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以完成放款。
3.1.5 借款到期后,借出人同意并授权支付宝根据本协议约定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划转至指定账户即视为借入人已履行还款义务。
3.1.6 借出人应保证其指定账户状态正常并足额,确保资金划入、划出交易的完成。
3.1.7 借出人理解并同意,招财宝不承担本协议项下借出人的任何资金损失风险,但因招财宝及支付宝原因导致借出人资金损失的除外。
3.1.8 借出人理解并同意,若借出人以本协议项下的借款债权资产,作为其在招财宝平台发布的借款需求的还款保障时,若本协议项下的到期借款本息被直接用于向前述借款需求项下的债权人偿还到期借款本息的,即视为借入人已履行还款义务,借出人不得向借入人主张债权,除非借入人未如约偿还到期借款本息。
3.2 借入人的权利义务
3.2.1 借入人承诺向支付宝及招财宝提供的信息及时、合法、真实、有效。
3.2.2 借入人应保证借款用途合法合规。
3.2.3
借入人同意以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签字或签章确认等方式)签订本协议,并不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即便在签订时本协议并没有借出人的信息、第二条及第五条的相关信息、签订日期信息等。借入人同意以上述方式签订本协议后即视为不可撤销及变更地授权招财宝平台根据最终撮合结果自主生成前述信息,且未经招财宝及借出人的同意,借入人不得否认本协议项下债权债务关系或以任何方式撤回、撤销本协议。
3.2.4 借入人同意并授权借出人委托支付宝根据本协议约定将借款金额划转至借入人的指定账户即视为借出人履行完毕放款义务。
3.2.5 借入人应保证其指定账户状态正常,确保资金划入、划出交易的完成。如因前述指定账户不正常导致的所有损失(如借款资金无法及时入账、还款资金无法划转等)应由其自行承担。
3.2.6 借入人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到期还款并按约支付利息。
3.2.7 借入人应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向招财宝支付服务费。
3.2.8 当借入人的资信状况及还款能力出现重大不利影响时,借入人应及时通知招财宝、借出人或其受托人。
3.2.9 借入人理解并同意,若借出人将本协议项下的借款债权资产,作为其在招财宝平台发布的借款需求的还款保障时,本协议项下的到期借款本息可直接用于向前述借款需求项下的债权人偿还到期借款本息。
四、借款发放、还款方式及逾期还款责任
4.1 自支付宝将借款总额自借出人指定账户划转至借入人的指定账户时即视为借出人履行了放款义务。借入人理解并同意在借款发放时,借入人委托支付宝或其他第三方机构从前述借款总额中将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借入人服务费直接扣除并划转至招财宝指定账户。即便采用前述服务费收取方式,借入人仍应按照本协议的借款总额到期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4.2 借入人应按约在到期还款日14:00时前将还款金额划转至借入人的指定账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支付宝划转资金给借出人完成还款。若借入人指定账户为推荐机构的指定账户,借入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推荐机构向招财宝或支付宝发出还款相关指令,包括但不限于还款资金确认等,代借入人完成还款。若借入人指定账户不是其推荐机构的指定账户,借入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推荐机构或招财宝代借入人持续向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送余额宝货币基金(本协议中简称“余额宝”)交易指令,直接将借入人持有的余额宝全部或部分赎回,并授权支付宝划转赎回交易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借入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欠款直至清偿完毕。若借入人未持有余额宝或余额宝资产不足以归还借入人的已到期债务的,借入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推荐机构或招财宝向支付宝发出扣款指令,自到期还款日起,从借入人的支付宝账户中持续扣除还款金额用于偿还借入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欠款直至清偿完毕。借入人承诺前述指令视同其本人作出。借入人授权招财宝或支付宝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前述扣款顺序。
借入人理解并同意,如因上述指定账户状态或余额宝交易不正常导致支付宝无法在到期还款日划转资金的,相应责任(如无法如期还款产生的违约责任)由借入人自行承担。
借出人理解并同意,最终将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本息或受偿款项划转至借出人的指定账户需要一定的时间,前述时间一般为到期还款日后3个工作日内,前述期间内不产生任何投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息)。
4.3 借入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归还借款的,借入人除应继续偿还本金和截止到期还款日(不含当日)的利息以外,还应向借出人支付逾期罚息。
借出人理解并同意,到期还款日后3个工作日内免收逾期罚息,即罚息根据逾期未付款项(包括逾期未付的本金和利息)部分,从到期还款日后3个工作日期满后第一个自然日(含当日)起按照年化借款利率24%的标准按日计收,直至清偿完毕之日(含当日)止。
4.4 当借入人应付款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全额支付时,其还款资金支付顺序依次为:借入人服务费(若有)、逾期罚息、利息、本金。
4.5 除上述约定外,借入人还需承担因未按约还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催收费用等。
五、还款保障条款
5.1 本协议项下的还款保障方式为 ;
5.1.1 由 提供保险保障;
5.1.1.1借出人理解并同意,若借入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上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借出人直接提供或通过招财宝(或其关联公司)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必要文件, 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必要文件的影印件。借出人应积极配合并授权招财宝将前述影印件提供给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延迟或拒绝保险赔偿。若保险公司对借出人进行了赔偿,则借出人同意将本协议项下追偿的相关权益转给保险公司。
5.1.1.2借入人同意,若保险公司对借出人进行了赔偿,则保险公司有权向借入人进行追偿。借入人和保险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
5.1.2 由第三方担保人 提供保证担保(担保函编号: )保障;
5.1.3 由 开立的以借出人为受益人的借款保函(保函编号: )保障;
5.1.4 落实到期兑付凭证等其他资金还款保障方式。
当借入人逾期还款时,借出人可以就上述 还款保障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尽管有前款约定,对于借出人债权的实现,还须视具体签订的保险合同、出具的担保函或其他协议的约定。本条款约定的上述还款保障机构为上述还款保障方式承担法律责任。推荐机构承诺确保上述还款保障机构已提供本协议5.1条约定的相关协议、文件或相关证明(以下统称“还款保障文件”),如保险合同、担保函或其他还款保障文件。
推荐机构承诺确保还款保障方式及所有还款保障文件真实、合法、有效,且上述还款保障方式及文件须确保借出人在到期还款日(最迟不超过到期还款日后2个工作日内)收回借款本息。若违反前述承诺,推荐机构同意承担代为偿付责任,将借出人的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于到期还款日后第3个工作日14点前偿还给借出人。若推荐机构未按照上述承诺进行代为偿付的,除应继续承担代为偿付责任外,还应自到期还款日后3个工作日期满后第1个自然日(含当日)起按照第4.3条约定向借出人支付罚息,直至代偿责任履行完毕之日(含当日)止。
本协议展示的上述还款保障方式供参考,出借资金有风险。借出人应独立判断并谨慎作出决策,一旦决策并实际出借资金应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5.2 为确保保险合同、担保函或其他保障措施得以充分有效履行,借出人无条件、不可撤销及变更地授权 (以下简称“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义行使如下一项或多项权利。借出人同意该等授权溯及受托人既往已实际行使地与本协议相关的前述权利,借入人对此亦不持异议:
5.2.1 在必要时要求借入人增加适当的担保,增加质押权担保情形下,担任其担保代理人并以质权人的身份签署质押合同及行使质押权;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借入人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对本协议项下债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亦可要求借入人提前清偿本协议项下债务;
5.2.2 在借款逾期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或向保函开立银行追索;
5.2.3 履行被保险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包括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确认赔款金额、签发权益转让书等 ;
5.2.4 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其他权利。
六、协议的签订、成立及生效
6.1 推荐机构、借出人和借入人签订本协议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6.1.1 通过招财宝平台页面点击确认本协议;
6.1.2 委托招财宝代为确认本协议;
6.1.3 经招财宝认可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签字或签章确认等方式)确认本协议。
6.2 本协议自推荐机构、借出人或借入人签订本协议之日(以三者孰后签订时间为准)成立。
6.3 本协议为附条件生效协议,协议生效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6.3.1 本协议已成立;
6.3.2 借入人设定的借款总额在筹集期已全部募集完成;
6.3.3 招财宝平台根据最终撮合结果生成推荐机构、借出人与借入人信息、第二条与第五条信息及协议签订日期信息等要素,且本协议可在招财宝平台查询。
6.4 本协议生效后,招财宝将通知支付宝将本协议对应的借款金额从借出人的指定账户划转至借入人的指定账户。
6.5 本协议未生效的,招财宝将不会通知支付宝从借出人的指定账户扣划相应的借款金额;如已划转的,划转的款项将由支付宝退回给借出人。
6.6 推荐机构、借出人与借入人同意以留存在招财宝平台的协议为准。
七、其他事项
7.1 借入人须确保到期足额偿还包括本协议借款金额在内的借款总额项下所有协议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否则不视为还款完成,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由借入人承担。
7.2 借出人及借入人必须通过本协议约定的方式或其他招财宝认可的方式进行放款及还款,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由借出人或借入人自行承担。
7.3 本协议项下借款记录等信息均以招财宝平台生成并公布的内容为准。借出人、借入人可以通过支付宝账户登录招财宝平台查询上述信息。
7.4 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债务未经招财宝书面同意不得转让。
7.5 协议各方应对其他方提供的信息及本协议内容保密,未经其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协议主体之外的任何人披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或监管、审计等有权机关另有强制性要求的除外。
7.6 协议各方知悉并遵守《招财宝平台服务协议》、《余额宝服务协议》、《余额宝代扣及自动转入服务协议(招财宝)》、《支付宝代扣服务协议(招财宝)》、《余额宝代扣服务协议(招财宝)》及招财宝平台制定的相关规则的规定。
7.7 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则应认为该条款可与本协议相分割,并可被尽可能接近各方意图的、能够保留本协议要求的经济目的的、有效的新条款所取代,而且在此情况下,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然完全有效并具有约束力。
7.8 协议各方应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各自承担与本协议相关的税费。
八、 法律的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借出人签订日期:
借入人签订日期:
推荐机构签订日期: